1.1 本部分规定了:
a) 用于估算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能量消耗的方法。
b) 用于对新安装的、在用的或改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能量性能分级的统一方法。
1.2 本部分考虑的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其生命周期中的使用阶段的能量性能。它不包含辅助设备的能量消耗和分级,例如:
a) 除梳齿板照明、梯级照明和运行指示灯以外的照明;
b) 冷却、加热和机房通风设备;
c) 报警装置和应急电源(电池)装置等;
d) 环境条件;
e) 电源插座的消耗。
注1:梳齿板照明、梯级照明和运行指示灯被视为设备运行的必要部分,因此不定义为辅助设备。
注2:可能还有其它和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无关的电气负载,它们不应包含在其中。
1.3 本部分考虑所有提升高度不超过8m的自动扶梯、倾斜自动人行道和长度不超过60m的水平自动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