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起草《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2008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规程的制订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09年7月,《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6号令)颁布实施,2009年10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16号令的要求,对规程(草案)内容和制订的时间进度重新进行了调整,其后经过多次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形成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年4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22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0年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并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会议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0年8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