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任务书。2008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起草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9年4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0年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形成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10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22号文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0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1年5月10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在充分吸取和结合多年来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实际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明确制造单位、监检机构、检验人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并且对各类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大纲、监督检验项目表进行了规定。